邸苗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01-15
2008年11月1日,邸苗净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在未与邸苗净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以上级政策要求为由,直接安排邸苗净与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但仅是由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发基本工资和交纳社保,其他一切照旧。
2008年11月1日,邸苗净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在未与邸苗净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以上级政策要求为由,直接安排邸苗净与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但仅是由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发基本工资和交纳社保,其他一切照旧。
2022年7月21日,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微信群内发布通知,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2022年7月21日终止合作关系,邮储银行裁撤了部分员工。其中裁撤人员名单中就包括邸苗净,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让申请人到保定市报道,并在保定市分配非银行类工作。2022年7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王志强通知邸苗净被邮储银行辞退,让申请人去国华保险公司上班,申请人与邮储银行唐县支行多次沟通被辞退事宜无果。邸苗净于2022年7月29日向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了书面材料,表示邸苗净不同意由唐县调往保定市区工作,不同意调岗。2022年9月21日,邸苗净再次向被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了书面材料,表示申请人不同意调岗、公司停发基本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向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被迫离职。
因此邸苗净提起劳动仲裁,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为被申请人、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二者支付未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等。
本案历经劳动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邸苗净的主要诉求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均获支持,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支付邸苗净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邸苗净的情况符合“(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情形,因此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均按2008年11月至2022年7月计算邸苗净的工作年限,由河北志信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邸苗净获得未付工资680元、未交纳社保经济补偿32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875.68元,共计124055.68元。
------------何立辉律师
关键词:
了解更多的行业动态